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田**、卫**、慕**、马**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审结。该案(2014)栖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田**在中国邮**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账号60×××98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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