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邹**、刘**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审结。该案(2011)栖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邹**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账号906081400010100834363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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