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栾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栾*强、栾玉香、王**、栾**、王**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审结。该案(2011)栖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栾**在中国邮政储蓄**家庄支行账号60×××36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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