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栾*强、栾玉香、王**、栾**、王**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审结。该案(2011)栖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栾**在中国工商银**桥支行账号62×××65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刘**执行案裁定书
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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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裁定书
崔**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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