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刘**、范**、刘**,栾**、刘**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栾**在在中国**霞支行账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68的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半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