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范文杰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于2007年6月27日对被告工资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范**工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