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谭**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人民法院制作的(2004)栖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冻结被执行人谭**的妻子牟**在中国邮**有限公司栖霞市杨*营业所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谭**的妻子牟**在中国邮**有限公司栖霞市杨*营业所账号0303370686011600517上的存款50000.00元,在账号0303370686012238124上的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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