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王*在中国邮**行帐号为62×××39账户的存款8700,0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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