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王*在中国邮**行帐号为62×××39账户的存款8700,0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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