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爱军、林**、林**、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栖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爱军、于**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于立新在中国**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上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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