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出口公司、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烟台**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1号,房产证号为600387号项下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烟台**总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芝罘区三马路159号,房产证号为28763号项下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1号,房产证号为60××87号项下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烟台**总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芝罘区三马路159号,房产证号为28××63号项下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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