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孙**与孙**、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孙**与被告孙**、孙**借款纠纷一案,被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将本院2013年9月23日冻结的被告孙**的银行存款91665.26元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孙**在大柳家信用社的存款:账号为xxxxxxxx,金额为53500元;账号为xxxxxxx,金额为23224.48元;账号为xxxxxx,金额为11080元。在中国邮**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存款:账号为xxxxxx,金额为3028.40元;账号为xxxxxx,金额为832.38元。解除冻结,可以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