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柳**、贾**、刘**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柳**在中国农**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62×××62的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半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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