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2)栖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孙**、孙**与孙**、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裁定书
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王**执行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