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日**限公司与被告迟**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19日查封了被告迟**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YE7183的轿车一辆,现原告烟台日**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所有的上述车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续查封被告迟建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YE7183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并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借和出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