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崔**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6)栖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崔**、崔**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崔**在中国邮**有限公司栖霞市松山营业所账户0303370686014195620上的存款10000.00元;在账户0303370686013066608上的存款1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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