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宁**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岳*、李**、陕西广**限公司、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宁**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岳*、李**、陕西广**限公司、王*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新证执字第17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夏银**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248309.9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陕西广**限公司、王*暂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宁**司西安分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8月15日申请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5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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