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王*、郭*、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王**、王*、郭*借款纠纷一案,西**湖区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596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王*、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王*、郭*支付欠款304500元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8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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