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方**、赵**借款纠纷一案,陕西**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执字第307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12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韩*、闫*、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高*与被执行人王**、西安新城朝阳门幼儿园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与被执行人乔**、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纬二十六街信用社与马**、党园园、陕西**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宁**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陕西广**限公司、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何*、何*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元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西安**限公司、赵**、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陕西秦农**有限公司电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西安灼**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元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西安**限公司、贾**、李**、赵**、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