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秦农农**司莲湖支行与李**、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秦农农**司莲湖支行与李**、吴**借款纠纷一案,西**湖区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775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司莲湖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吴**支付欠款50万元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9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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