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顾*、陕西珑**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顾*、陕西珑**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证处作出的(2014)西证执字第2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息22948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顾*、陕西珑**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4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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