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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B建**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B建筑**公司、被告B建筑**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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