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5.5元、财产保全费4,016元,均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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