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舟**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21日以其未上船工作、本案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以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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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