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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舟山市**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舟**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21日以其未上船工作、本案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以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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