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化市支行与被告沈**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又未在本院限期提供被告地址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化市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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