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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金建国、陈**、周**、陈**、纪力、陈**渔需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于2009年10月15日以已与被告陈**、纪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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