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金建国、陈**、周**、陈**、纪力、陈**渔需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10月15日以已与被告陈**、纪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