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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伟**有限公司与宁波泛**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宁波泛洋国际**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伟吉国际**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海运费212898.4美元,人民币费用319322.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美元按汇率1:7折成人民币支付,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8年12月1日起计至支付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泛洋国际**限公司海运费等费用170万元人民币,该款于2009年10月20日前支付15万元人民币,此后每月20日前支付15万元人民币,直至付清为止;

二、被告宁波伟**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支付,则另支付原告宁波泛洋国际**限公司利息5万元人民币,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偿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35元人民币,减半收取7168元人民币,由被告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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