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兴国为与被告陈**船舶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2007年8月13日,原告将所属“浙象渔30148”船出售给被告,双方签订了《船舶买卖协议》一份,但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尚余20000元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船舶转让欠款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于2009年9月18日之前支付原告蒋兴国船舶转让欠款及利息合计15000元;逾期不付,原告有权就20000元的总额向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之间就2007年8月13日签订的船舶买卖协议项下的船舶转让款纠纷就此了结;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