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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应云春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徐**与被告应云春光船租赁合同租金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40元减半收取1852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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