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耀**有限公司与上海亚**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东**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亚东**宁波分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涉案运杂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亚东**宁波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亚东**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亚东**宁波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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