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贺**船舶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以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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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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