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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余**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温岭市江南渔轮厂、余**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的申请,于2009年12月4日依法作出(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余**在被告温岭市江南渔轮厂所持个人股份的10%份额。现由于被告余**向本院提供了50万元的现金担保,被告余**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余**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余**在温岭市江南渔轮厂所持个人股份的10%份额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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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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