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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限公司与陈**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沈**与被告宁**有限公司、缪**码头建造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沈**和被告(反诉原告)缪**于2009年11月1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沈**和被告(反诉原告)缪**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陈**、沈**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缪**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原告陈**、沈**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缪**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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