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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童恒心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童恒心船舶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

009年7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

行审理。2009年7月29日,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09年10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09年10月28日,原告梁**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

本院认为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在本院裁定保全前申请撤诉,符合

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诉讼保全申请

费1720元,未采取保全措施,减半收取860元,均由原告梁*

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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