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码头建造合同工程承包欠款纠纷
原告冯**为与被告陈**码头建造合同工程承包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由代理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冯**起诉称:被告系台州海事局工作船码头建设工程承包人,原告为其打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8000元。2008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尔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清偿拖欠原告的工资18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自即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支付原告冯**10000元,2011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冯**8000元;
二、如上述款项有任何一期未全额支付,原告冯**有权就剩余款项要求被告陈**一次性付清,并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冯**负担25元,被告陈**负担1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