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宁波鹏**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富阳市永太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富**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宁波鹏**有限公司4300美金,该款如折合人民币支付则应支付30100元人民币;
二、如被告富阳市永太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多支付上述款项利息7000元人民币;
三、被告富阳市永太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宁波**有限公司应于被告款项支付之日将扣留的编号为092977442、092977443、092981392的三份核销单交付被告富阳市永太进出口有限公司,并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四、原、被告双方其余无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765元人民币,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82.5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