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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长和货运**公司与被告唐**、浙江**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长和货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以已与被告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长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市长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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