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为与被告沈*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2007年2月5日开始,原告在被告所有的“新吉利一号”鱿钓船上从事水手工作,双方约定劳动工资按鱿鱼产量以每吨450元计算。原告在该船上一直工作至2009年5月4日,共钓得鱿鱼182.6吨,应得工资82172元,扣除相关费用后被告应付工资款59172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支付原告赵**工资款49862元,此款于2009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各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33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