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宁波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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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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