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石塘支行与被告章安全、季**、庄**、林**、肖**、乐**、潘**、潘**、翁**、林**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温**石塘支行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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