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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再宽与中国**化市支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化市支行与被告沈再宽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汪**、陈**及被告沈再宽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化市支行起诉称:2000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并提供其所有的“浙奉渔运118”轮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1年9月25日,但被告因经营不善,到期无法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2年8月30日归还本金6000元,其余借款本金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4000元并支付利息330142.21元;二、原告就上述债权对“浙奉渔运118”轮享有船舶抵押权。

被告沈再宽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请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再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化市支行借款本金444000元并支付利息330142.21元;

二、原告中国**化市支行就上述债权对“浙奉渔运118”轮享有船舶抵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40元,减半收取5770元,由被告沈再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540元(具体数额由浙江**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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