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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有限公司与励杭莺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励**为与被告宁波大榭开发**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大榭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0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励杭莺滞期费5万元;

二、双方其余无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被告宁波大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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