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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国际运**波分公司与宁波无**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无极国际**限公司为与被告中成国际运**波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5354美元、3690元人民币及从2008年11月1日至执行完毕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诉前保全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宁波无极国际**限公司与被告中成国际运**波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成国际运**波分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无极国际**限公司运费及代理费5279.99美元及3690元人民币;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本案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就此了结,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或主张;

三、本案诉讼费用820元,减半收取410元,诉前保全费用520元,均由被告中成国际运**波分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无极国际**限公司与被告中成国际运**波分公司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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