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甬**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江苏华**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