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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盈国际物**波分公司与宁波天**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深圳市联盈国际物**波分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天**任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天**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联盈国际物**波分公司运杂费355794.83元及利息4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被告宁**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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