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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丰船厂与郑**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舟山市普陀港丰船厂为与被告郑**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郑**支付船舶修理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由代理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欠原告舟山市**舶修理费50000元及利息,此款于2009年7月31日前归还20000元,余款30000元及利息3000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还清;

二、被告郑**如不履行上述任一期还款,另外加付违约金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后为655元,由被告郑**负担,并于支付第一期还款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已向本院缴纳部分不再退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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