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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有限公司与东丰**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丰**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应原告舟山**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东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人民币。现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债务,原告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东丰县**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人民币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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