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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责任公司与上海祥**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祥**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责任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前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石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黄**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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