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中**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和解并撤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宁波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