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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沈*龙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沈**船舶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以被告沈**已付清所欠船舶价款为由,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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